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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要
美国CPSIA/HR4040检测铅/邻苯二甲酸盐
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法规
将我们的任何规章翻译到除英语以外的语言, 纯粹是为了方便不能阅读英语的公众, 但是规章应以英语文本为准。 我们设法为读者提供忠于英语原文的翻译, 由于翻译中存在的困难, 可能会有一些差别。 翻译文件中有指明在英语原文在何处的附注。
Translation of any of our regulations into a language other than English is intended solely as a convenience to the non-English-reading public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our regulations remains the authoritative text. We have attempted to provide an accurate translation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 in English, but due to the difficulties of translation slight differences may exist. References identifying the original document in English are available in our translated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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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综述: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降低儿童产品中所允许的含铅量. 第101条对儿童产品的含铅量和这类产品使用的油漆的含铅量作了新的限制规定.
含铅量限制规定
对儿童产品中含铅量的限制将在三年之内逐步完成。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含铅量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的儿童产品在美国被禁止, 销售这些产品会带来严重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本法规规定, 油漆, 涂层或电镀无法阻止儿童接触产品中所含的铅。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三年后, 或者自2011年八月十四日起, 这一限制将降低到1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除非委员会认定这一更低限制的规定技术上不可行。
某些儿童产品如果其含铅组成部分使用者接触不到, 则可以被豁免或不受新的含铅量限制规定的制约。委员会将在一年内制定指导法规, 阐述产品的那些组成部分是使用者接触不到的。本委员会还将评估某些电子装置,包括含电池的装置,是否必须符合含铅量限制规定。
对含铅油漆的限制
此外, 在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法案规定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层涂料中的含铅量必须从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降低到9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生效日期: 对含铅量不得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的限制自法案制定后180天内生效。关于对自本规定生效后的库存产品的新的含铅量限制的实施办法的建议, 可以查阅本委员会网址 http://www.cpsc.gov/library/foia/advisory/317.pdf. 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对含铅量的限制降低到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对油漆的含铅限制降低到9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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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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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综述:
A. 普通认证
新法案扩大了必须测试和认证的产品的范围。按照原先的法律, 那些必须符合在《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的标准的消费品通常需要认证。现在,普通认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禁止和必须符合标准的所有产品,以及受制于委员会在其他法案授权下强制执行的类似规则, 标准, 禁止令, 和法规的产品。这一产品必须认证的要求有时被称为“供应商表示产品合格的声明”。认证必须基于对产品的测试或者“合理的测试项目”作出。这一对普通认证的新要求自2008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这些一般性的产品合格自我认证毋需根据第三方测试结果作出。
B. 对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测试
新法案要求对本意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所有消费品都作第三方测试。每个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或者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必须对产品作测试,测试必须由被认可的独立的测试实验室作出,并根据测试结果,出具关于产品符合所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现行要求的证书。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被授权认可对儿童产品作所要求的测试的实验室(“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或指定独立的认可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 除了以下例外,即委员会本身必须认可被有问题的产品的制造商所控制的实验室。为了维持公正, 政府实验室必须符合独立的严格标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委员会的网址上刊登一份最新的被认可的实验室名单, 委员会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止对某个实验室的认可。
对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测试和认证的要求以持续进行的方式逐步引进。法案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对测试不同类别儿童产品的实验室认可制度。一旦委员会公布了某一类别儿童产品的实验室认可要求, 属于那一类别儿童产品的每一种产品若是在规定生效九十天之后制造,必须按照现行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认证。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实验室认可要求和认证的时间表如下图所示。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认可的程序 需作第三方测试
含铅油漆 2008年9月22日* 2008年12月22日
婴儿床和奶嘴 2008年10月 2009年1月
小部件 2008年11月 2009年2月
金属首饰 2008年12月 2009年3月
婴儿弹跳床, 学步车和绷床 2009年3月 2009年6月
含铅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2009年5月 2009年8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儿童产品安全规则 2009年6月 2009年9月
C. 证书
所要求的证书, 无论是普通合格证书, 还是儿童产品基于第三方测试的证书, 都必须使用英文, 同时可以使用另一语言。证书内容必须包括产品制造商或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和测试实验室的名称,产品制造和测试的日期和地点。
凡不具备所需证书的产品不能进口或批发到美国市场。产品或每批进关产品必须备有证书, 并应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美国海关的要求出示证书。若无法出具证书或出具虚假证书,制造商或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可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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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刊载在2008年9月22日出版的《美国联邦记事报》上。《联邦记事报》第73卷第54集564-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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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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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综述:
新法案第103条(a)要求制造商在本意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使用的消费品上印有追踪标识或其他明显的永久识别标记。追踪标识必须含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产品来源、产品制造日期以及关于产品制造过程 (诸如批号或序号等) 的更多细节。本条款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涵盖所有的儿童产品, 包括, 但不局限于, 诸如服装, 鞋, 而不仅仅只是玩具和其他被规范的产品。国会修改了关于追踪标识的要求, 使用了“在可行范围内”的语言, 承认要求那些在制造和运送时不是单独包装的小型玩具和其他小型产品上印有明显的永久识别标记不一定可行。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被授权公布规则, 详细解释追踪标识上应印有的相关要求细节。而且, 委员会今后可以要求将儿童产品追踪标识上印有的更多信息延伸到其它消费品的追踪标识上。
新法案第103条(c)还涉及制造商声称遵守强制性或自愿性安全规则的各类声明。自2008年十月十二日起, 任何产品的包装, 广告或者标识都不可以印有某项安全标准, 除非产品确实符合该项标准。
生效日期:关于追踪标准的要求在法案2009年八月十四日实施一年之后生效。关于禁止用于广告目的的自称声明的要求在法案实施之后的六十天, 或2008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104条. 耐用型育婴产品的标准与消费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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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综述:
法案第104条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和制定有关婴幼儿产品的安全标准。国会指明,委员会必须研究的产品包括: 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幼儿床;高椅,幼儿加高座椅,钩接式座椅; 浴凳; 防护儿童的防护门或围栏; 儿童围栏床; 儿童固定活动设施; 婴儿背兜; 童车; 幼儿学步车; 秋千; 婴儿提篮和摇篮。委员会必须或将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或制定出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委员会可以决定就何类产品优先制定规则,但最迟必须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以前制定两条法规,并且每六个月公布两条法规,直至所有的产品都有强制性的标准。一旦委员会公布这些安全标准,制造,销售或进口违反新安全标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将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指明, 关于婴儿床的强制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在市场上销售或通过其它商业途径批发的婴儿床, 便携式婴儿床, 儿童围栏床, 而且也适用于旅馆, 儿童看护中心, 家庭看护儿童或其他使用或租用婴儿床的地点。
法案本条款还要求委员会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公布一条最终法规, 要求上述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为消费者提供一份邮资已付的注册卡, 以便假如产品被召回或需提供其他安全信息的时候, 制造商和零售商可以与顾客联系。
最后,法案的本条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颁布了强制性产品注册表法规的两年之后,定期核查发布产品召回通知的方法,确认这些方法能够有效地推动产品召回。在法案生效的三年之内(2011年八月十四日), 本委员会要就产品召回方法的评估向国会提交报告。假如委员会通过法规认定某种方法在推动产品召回方面与法规要求的注册表同样有效或更为有效,委员会需就此向国会提交报告并允许制造商使用该方法来取代法规要求使用的注册表。
第215条. 检查私营实验室;确认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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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综述:
新法案阐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对为支持制造商制造的儿童产品进行认证而测试产品的私营实验室作检查。新法案扩大了对消费品的进口商、零售商和批发商的检查和记录存档的范围, 要求他们确认产品制造商的名字和地址。法案要求制造商将每一个经营消费品的零售商或批发商以及参与产品制造过程的承包商记录存档。
生效日期: 本条款在新法案实施日, 即2008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关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更多的详情, 请登陆下列网址http://www.cpsc.gov/cgibin/newleg.aspx, 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系. 委员会对问者最众的问题给予答复。
本文件是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的条款所作的非正式描述. 文件不取代或替代新法案中所规定的要求。所列的日期根据法案制定日而定。某些部分会有变化, 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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