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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材指令94/62/EC及其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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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2005 年3 月9 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关法规。指令EN 13432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见表10.1),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
表EN 13432 对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
指令94/62/EC 主要分两部分内容,即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 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
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1999/177/EC 关联94/62/EC 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指令94/62/EC 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
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1999/42/EC 关于依据94/62/EC 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指令94/62/EC 颁布后,奥地利政府依据该指令的第6 条、第6 款的规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规定的回收率的通报。在依据法律程序,征求成员国意见后,欧盟批准了奥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读,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欧盟市场经济规则。指令94/62/EC 第6 条、第6 款称:“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在进行考证后,批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一致的,并且不会形成辨别上的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5 g或5 mL,不大于10 kg或10 L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90/496/EEC 和2003/120/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90/496/EEC 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详见第五章。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与上述食品标签相同,另有玩具标签属于法规的管辖范围。与其它产品的标签主要区别在于更严格的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精确的量化及可鉴别性、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用语。
EC/1935/2004、2002/72/EC 等都是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在欧盟,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
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其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书第7 章食品级接触材料的相关内容。
中国和欧盟协调标准关于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同样采用了ISO 国际标准,见对照表10.2。
表 中国和欧盟协调标准关于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对照表
美国包装材料法规要求及进展
早在 1973 年,美国便公布了MIL - HDBK - 742《军用包装材料废弃处理》标准,以后在90 年代初又制订了《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还在《废纸回收标准》中详尽列举了各种纸产品回收标准。1994 年已有100 多项回收再生法律生效,77 项新议案在审议中。
1988 年美国塑料工业协会(SPI)开发了树脂识别代码。树脂识别代码提供了一套便于消费后塑料再循环的全国统一系统。SPI 代码识别塑料包装当中使用的6 种主要树脂:PETE、HDPE、PVC、LDPE、聚丙稀、和聚苯乙烯。第7 类“其它”,是为了满足法律上所有消费产品都可用树脂识别的要求。1993 年由36 个州立法通过了塑料回收标准。截止1995 年1 月,有39 个州颁布了对16 盎司(含)以上的瓶和8 盎
司(含)以上的硬质容器使用树脂识别代码的法律。而针对食品级包装材料,美国FDA(食品药品管理局)专门立法对其管控,其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书第7 章食品级接触材料的相关内容。
美国法律体系的运行,是由联邦政府制定总政策,各个州政府制定实施条例。例如针对包装材料,各州都在环保标章、包装及回收各自有制订相关法规,特别是规定包装中有关重金属的含量、塑料部份的标示、限制最低含量等,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我们俗称的CONEG。美国东北州首长联合会(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CONEG)是于1976 年由美国东北部8 个州的行政长官成立的无党派地方组织。CONEG 的资源节省委员会最早于1989 年为了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了一个地方性法规《CONEG(削减)包装中的有毒物质含量》法律范本(俗称CONEG 包装测试)。1992 年,TPCH 组织成立(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以推动这个法规模型的实施。
该法规限定包装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四种重金属,具体限量为Pb、Cd、Hg、Cr(VI)总和不超过100 mg/kg。
此法规开始是在CONEG 所属的8 个州施行,至2004 年7 月已成功被19 个州所采纳,包括California, Connecticut, Florida, Georgia,Illinois, Iowa, Maryland, Maine, Minnesota, Missouri, New Hampshire,New Jersey, New York,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Vermont, Virginia, Washington and Wisconsin。虽然它现在仍然还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但它在美国却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它各州甚至美国国会也在考虑这项立法,输美产品的包装物大多被要求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中国包装材料法规要求及进展
20 世纪90 年代,由于塑料袋和发泡塑料制作的一次性快餐盒在我国大量使用,造成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所谓“白色污染”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人大和政协代表、地方与中央领导以及各类媒
体关注的热点新闻。环保等部门曾多次下达过指令,但收效有限。保健品和月饼等的过度或欺骗性包装问题也受到各方关注,急待立法解决。
所以,我国参考ISO 14000 和德国、欧盟的有关法令或指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 年制定了国家标准GB/T 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该通则给出
了包装废弃物及可回收包装,可再生包装的定义;按包装废弃物的材质和处理方法,将包装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包装和不可回收包装两类;并提出了一些原则上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等。例如,该通则规定:“限制包装材
料成分中的重金属含量”,“限制卤素及其他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由氯进行加工处理的包装材料”。但由于缺乏细则,导致该通则无法贯彻实施。
同年,GB/T 16288-1996《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出台。该标准等效采用了德国标准DIN6120-1992《包装材料和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标志:塑料包装材料和包装物的附加标号》。
将塑料按组成分为7 类,分别用1-7 的号码代表,规定了塑料包装制品回收的标志及其表示的方法。由于该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适用范围更广泛,除了塑料包装材料,也适用于其他塑料制品。此外,该标准的内容也更全面,增加了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的制作、颜色、设置的数量及具体位置的规定。
2001 年,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18455-2001《包装回收标识》出台,并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标准》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标准》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该标准引用了GB/T 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中的各项定义,对于包括塑料,纸张,木材等在内的各种可回收复用及可再生利用的包装标志种类、名称、尺寸、颜色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大大增强了实际可操作性。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该标准规定了四种标志,即:“可重复使用”标志、“可回收再生”标志、“含再生材料”标志和“绿点”标志,并定义了“绿点”标志术语(见表10.3)。四种标志的含义、图形均与国际上使用的标志统一,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表回收标志
2. 由于包装材料涉及各种塑料、纸制品、复合材料、玻璃、金属、木材等多种材料,故该标准中规定了使用包装回收标志时必须给出包装材料代号,一起构成完整的标志图形(如下图)。
3. 该标准规定,包装回收标志主要出于包装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保护环境之目的,所以标志的颜色原则上规定使用绿色印刷。
4. 为使标志尺寸标准化,而且尺寸不宜过多,本标准给出了4 种基本尺寸。实际应用时一般应采用此种规格尺寸,特殊情况可在此尺寸的基础上成
比例扩大或缩小。
5. 为便于标志的使用,本标准给出了提示性附录A:塑料包装材料及容器所用包装回收标志示例;提示性附录B:不可回收复用的包装。2006 年3 月2 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由2007 年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旨在管控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以及进口到中国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是通过颁布一系列标准来实现的,它包括: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草稿版),等等。其中,在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明确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按GB18455-2001 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
其他地区包装材料法规要求
德国是最重视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国家,在1991 年便公布了《德国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令》,明确了各级的回收义务,特别实施对饮料、洗涤剂和涂料瓶征收押金0.5~2 马克的制度,成立了双向回收公司
(Duales System in Deutschland Gm2Hb, 简称DSD),由来自包装和消费品制造行业协会及商业协会的95 个公司出资组建,1995 年发展到600 多个股东成员。成员的商品包装被允许使用绿点标志,表示该包装是可零售的包装,其包装材料是可回收再生的。成员将按包装制品不同向DSD 缴纳不同的费用:塑料2. 95 马克/kg,玻璃0. 15 马克/kg,复合包装按体积还需另加处理费;同时企业还需向VGK 测试机构支付塑料可回收证明费。据1998 年的统计,670 万吨塑料包装中,回收了560万吨,回收利用了550 万吨,其中玻璃270 万吨、纸制品140 万吨、塑料60 万吨、马口铁37. 5 万吨、饮料箱和其它复合材料34. 5 万吨、铝4. 3 万吨,占销售量的81.5%。包装消费从94.7 kg/人降至82. 3 kg/人。DSD 营业额达42 亿马克,创造了17,000 个工作岗位。
法国于1993 年公布了关于工业及商业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规定包装制造商、饮料制造商和进口商应负责回收包装废弃物,否则他应为回收工作缴纳特别税,从而允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蓝点(BLUE DOT)
标志。由一家生态包装(ECO-EM2BALLAGE)非盈利机构开始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要求填埋率不高于10%。
丹麦于1984 年便制定了包装回收法令,在全国设立分类回收包装废弃物的网络,禁止生产难以分类回收的包装制品,使包装废弃物再生率超过50%。
英国于1992 年成立了由28 家包装、食品和非食品企业组成的“生产者责任工业集团”,对地方政府和包装材料部门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和成立进行管理,要求包装废弃物再生率达到58%。
奥地利于1992 年通过了《包装法规》和《包装目标法规》,1993年成立了一个由工业部门组成的Alstoff 再循环处理组织,实为具有400多家公司参与的非营利性股份公司。
比利时于1993 年通过了《国家生态税法》,成立了“福斯特帕拉斯”股份公司,负责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
意大利于1990 年实施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法令,重点在液体包装和塑料包装,由包装制造商和进口商组成半官方的回收组织负责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对于非降解塑料带另征收100 里拉的回收税。政府对
未完成该年指定回收利用指标的企业还要征收附加税。
荷兰政府1990 年便与不同行业以及包装链有关系的组织签署了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愿协议,称作“包装盟约”,成立了一个负责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SVM”组织。协议要求1995 年包装材料的回收再
生率达到40%,其中玻璃80%、纸制品60%、金属包装75%、塑料50%。再生。
瑞士1991 年公布了关于饮料包装的法规,要求实施饮料瓶押金制度,由容器制造商和饮料制造商负责回收处理,规定了回收、复用和再生包装的限额,禁止生产无法再生的容器。
加拿大于1990 年通过了《国家包装协议书》,1994 年由行业、零售组织、协会和食品及商业个人国际联合会共同组建了加拿大包装工业管理先锋机构(CIPS)负责贯彻实施。
日本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于1993 年正式生效,包装作为其中的一部分,由通产省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贯彻实施。1995 年制定了《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对所有包装容器进行回收处理。
电器包装提示与建议
电器、仪表类商品包装通常采用纸箱,当商品较重需要采用木箱包装时,需要注意防雨的包装木箱一般采用实木板,拼缝采用凹凸槽或两面凹槽中间加木条。采用塑料膜或塑基复合材整体罩封产品,底板用同
样材料,固定螺栓孔两端加橡胶密封垫,然后热封合,完全密封后可防潮、防水和防尘。装有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图和随机技术文件的包装箱,其外表面给出明确标示。辅件和连接件应专门制造,多采用螺旋自攻钉
和U 型钉,即便是普通钉也应采用直径和钉帽较大的规格尺寸,主要目的是操作安全、易拆卸,不将钢钉残留在木材中。电器、仪表类商品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包装的关键问题在于防震,至于防潮、防锈、防尘和
防霉可采用第二节整体密封的方法。必要时,可在此基础上,用抽真空或在抽真空后输入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或氮气)的方法防锈和防霉。这方面的应用已经成熟,并且被广泛采用。电器、仪表类商品包装箱表
面印刷应适度,即使小型(家用)电器的单件包装,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包装。在货架上,这类商品通常是不带包装的展示给消费者,所以此类包装不必具有促进销售的功能。在欧盟,电话(电视广告推销)
网上订购发展很快,小型(家用)电器最适合这种销售模式,此时,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已经与包装无关,因此,此类包装可视为配送包装。
根据94/62/EC 及其修订版的要求,SGS 通标公司可以利用ICP-AES(电感耦合原子发射光谱仪)、UV-VIS(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等分析仪器,测试样品中的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测试对象包括:产
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塑胶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标签、说明书等。为企业在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确认,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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